| 電氣火災監控、漏電保護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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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防火設計規范》GB 50016-2014規定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
(1)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、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,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的廠房(倉庫)。
(2) 一類高層居民用建筑。
(3)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、劇場,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,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㎡的商店和展覽建筑,省(市)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、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,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的其他公共建筑。
(4) --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。
除《建筑防火設計規范》GB 50016-2014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外,下列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負荷的配電回路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
(1) 建筑面積5000㎡及以上的商店建筑營業廳內的配電干線。
(2) 單體建筑面積度40000㎡的公共建筑。
(3) 民用機場航站樓,一級、二級汽車客運站,一級、二級港口客運站。
(4) 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㎡的旅館建筑。
(5) 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,座位數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。
(6) 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。
(7) 省級及以上博物館。
(8) 三級乙等及以上醫院的病房樓、門診樓。
(9) 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㎡的歌舞廳、放映廳、卡拉OK廳、游藝廳、桑拿浴室、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。
(10) 設區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樓、電信樓、郵政樓、防火指揮調度樓、廣播電視樓、檔案樓。
(11) 城市軌道交通、以及交通隧道工程。
(12) 大、中型托兒所、幼兒園。
(13) 老年人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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